重庆渝隆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重庆渝隆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锦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4652号 
 
原告:重庆渝隆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66号附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CNFP13。
法定代表人:赵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元,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22号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UU512N。
法定代表人:魏炜,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渝隆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锦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隆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隆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渝隆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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