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含山县林头佳宝水电安装队与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电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522民初1508号

原告:含山县林头佳宝水电安装队,住安徽省含山县。

经营者:胡加保,男,汉族,47岁,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进,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含山县环峰镇华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傅国刚,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广电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通10号软件园3-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一平,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坤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78号松芝万象城2幢1610室;

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林头佳宝水电安装队诉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电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坤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含山县林头佳宝水电安装队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安徽坤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广电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含山县林头佳宝水电安装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留被告安徽坤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广电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义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