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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安徽兴博远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91民初12930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单位负责人:李X,总经理。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 第三人:XX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单位负责人:吕X,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XX公司与第三人XX管理委员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为432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