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4282号
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际大厦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400H。
法定代表人:洪延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骏霄,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58号汇通大厦4幢60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6112H。
法定代表人:诸建华。
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署《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庭建设(修缮装修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协议》,就相关数字法庭工程涉及的安装工程等事项进行约定。其中约定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3万元押金,项目完工后归还,并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现项目早已完工,原告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但被告拒不返还押金30000元。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押金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所涉及事项属于装饰装修工程,原告要求返还押金的行为属于《安全管理协议》约定事项,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装饰装修工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即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杭州市江干区,故本案应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