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健远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栗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4622号

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天际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洪延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骏霄,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栗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西溪路594号1幢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启辉。

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栗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骏霄、被告法定代表人何启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99856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15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4倍,自2019年11月4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止,计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1364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期间,原告变更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货款24985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8日、2019年7月23日、2019年9月6日,原告作为供方与需方被告就网络设备的买卖先后签订《设备购销与技术服务合同》三份,约定的合同价款分别为237479元、37777元、89600元,合计价款364856元。合同均约定设备款的支付比例100%,结算方式为期票,2个月账期,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总额的0.3%计收滞纳金,逾期付款超过1个月,除应支付货款及滞纳金外,另行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前述三份合同还均约定因合同发生的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货物义务。2019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对账函,载明被告截止2019年11月4日尚欠原告货款349856元。被告在该对账函上盖章确认。2019年11月29日,被告支付货款1万元。2019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说明书》,承诺于2019年12月底前、2020年1月17日前各支付169928元。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5月12日,被告支付货款2万元、2万元、5万元,尚欠货款249856元。故原告诉至法院,支出律师费13640元。

被告答辩称:1、对原告所诉的所欠货款金额无异议。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起算点应自2020年5月12日起算。3、原告无须起诉,被告不是恶意拖欠货款,故被告无须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综上,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设备购销与技术服务合同》、对账函、支付承诺函、《付款计划说明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回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购销与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98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虽已就该违约金标准有所降低,但仍然偏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10%计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并不明确,故按被告出具的《付款计划说明书》承诺的付款时间分段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11日的违约金为10239元。原告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仅支持上述所述。合同约定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栗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9856元、违约金10239元(暂计至2020年5月11日,此后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2498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付);

二、杭州栗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3640元;

三、驳回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3160元,实际应减半收取2785元,由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元,杭州栗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78元。

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栗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章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