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健远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3357号
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际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洪延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骏霄,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58号汇通大厦4幢601-607室。
法定代表人诸建华。
委托代理人程丽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天健远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澄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