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9民初3201号之二
原告:*****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SF03栋1至2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经理,住哈尔滨南岗区。
被告:**江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2742-3号1-2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本金给付义务为由,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10元,由*****绿色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