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84民初155号
原告: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城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