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破申296号
申请人:天津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41359491T。
法定代表人:顾正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友磊,男,汉族,1985年11月9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赤湾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赤湾石油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9627U。
法定代表人:刘连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赤湾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进行了听证调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顾友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晓华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网络平台参加了本案听证会。
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明珠公司主张其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赤湾公司答辩称申请人系其合法债权人,且被申请人现有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缺乏清偿能力,其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
经查明,2016年8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办公室楼维修合同》,于2017年11月20日到期,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被申请人未支付维修施工费用共计204400元。被申请人对欠款事实和金额均认可。
另查明,根据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赤湾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赤湾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828233.21元。赤湾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作出(2020)粤03执698号之一、(2020)粤03执7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在执行查证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赤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于1992年8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美元,股东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embcorpMarineOffshorePlatformsPte.Ltd。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赤湾公司逾期未能清偿到期债权,明珠公司作为赤湾公司的债权人,依法可以向本院申请赤湾公司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证明赤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明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天津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赤湾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 燕 妮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帆(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