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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川崎工贸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83339号
原告天津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川崎工贸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