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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腾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8207号 原告:德州腾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34899906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18575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5UGE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PQJR7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WREUM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德州腾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逸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德州腾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腾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肃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