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昌图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民初2029号之一
原告:***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19委。
法定代表人:蒋志国。
被告:昌图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李锦昌。
原告***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图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崔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