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艾立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研祥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研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光。
被执行人:沈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号。
法定代表人:麻俊龙。
本院在执行铁岭研祥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以本案本金283828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及相关费用等为限)下列财产:
一、银行存款;
二、相应价值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工资、收入、到期债权;
三、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