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艾立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202民初377号
原告:***,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沈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号17A-8号。
法定代表人:麻俊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源,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研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州区工业园区辽海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沈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铁岭研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祥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金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研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居间报酬4.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吴国光是同事,退休后,吴国光让自己帮其联系业务。2011年7月6日和2015年3月15日,原告与吴国光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自己给吴国光干活,靠业务提成,还每月给其1500元生活费。一年后,自己通过关系联系到北京航天万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谢永强,经自己介绍,万源公司同意给50至70万元的合同项目。前期都是研祥公司进行的洽谈,但后期吴国光提出由***公司与万源公司签订合同。据了解,万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31万元标的合同,项目完成后,万源公司向***公司支付了货款。但研祥公司和***公司没给自己提成款1.86万元。后来,***公司又和万源公司签订了一个37万元的合同,涉及提成2.59万元。这份合同签订的事是***公司丁鹏告诉我的。另吴国光2017年以前领导研祥和***两个公司,2017年以后,两个公司彻底分开了。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完成居间约定,万源公司与***公司已经结清货款,研祥公司和***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原告提成款。
被告***公司答辩称:原告居间合同不是同***公司签订,双方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该公司承担居间费用依据不足,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研祥公司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交下列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
1、2011年7月6日,原告与研祥公司、吴国光签订的《合作协议》,证明双方就销售业务约定提成和权利义务。***公司提出,该协议没有该公司确认,该公司对此不知情。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予以认定。
2、2015年3月15日原告与研祥公司、吴国光签订的《合作协议》,证明双方就业务提成达成协议,另第七条约定***公司作为关联公司也确认协议效力,因为***公司当时也在吴国光管理之下。***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证据为复印件,另该协议没有***公司意思表示,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形式存在问题,不予认定。
3、张文才证言,证明涉及项目是原告联系的,后由被告签订的合同。***公司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另合同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证人未出庭,不能接受质证,不予认定。
4、谢永强名片,证明业务合同是自己联系的。***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与该公司无关。该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经庭审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研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光、被告***公司丁鹏等人均系老同事关系。2011年7月6日,***与研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研祥公司自动化立体库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和销售服务,在研祥公司与需方合同签订后,研祥公司按利润比例向***支付提成费用,合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该协议吴国光代表研祥公司签订,研祥公司加盖印章。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研祥公司签订的中介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告应就中介合同成立且项目完成结算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仅能证明其与研祥公司签订过合作协议。其提出吴国光实际为***公司负责人,在其介绍下***公司与北京航天万源科技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了结算,自己已经完成合同义务,但没有提供证据,且***公司予以否认,故对原告支付报酬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公司相关答辩意见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另被告研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忠
人民陪审员  孙盛鑫
人民陪审员  黄 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