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02民初2128号
原告:***,男,1950年3月2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沈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兴工北街**17A-8。
被告:铁岭研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铁岭研样机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