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福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倍特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福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108号
申请人:深圳市倍特力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5517U,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
法定代表人:龙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福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A62N07,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32号A1南4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潘龙其。
申请人深圳市倍特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福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倍特力电池有限公司于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福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倍特力电池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为保障本案双方当事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福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米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