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2749号
原告:深圳市精致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67265K。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义华,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福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A62N07。
法定代表人:潘某。
原告深圳市精致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福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精致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伯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