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3607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北京神州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鼓楼东街33号6号楼三层63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汉中三道中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三合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神州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汉中三道中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