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45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恒通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94099126。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荣,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怡,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原告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盛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宇盛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宇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宇盛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6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两项合计9576元,由宇盛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开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