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盛电气有限公司

5036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与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036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恒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94099126。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长富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0288936B。

法定代表人:谈怀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盛公司)与被告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宇盛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宇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盛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79元,由宇盛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