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036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恒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94099126。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长富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0288936B。
法定代表人:谈怀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盛公司)与被告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宇盛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宇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盛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79元,由宇盛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