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盛电气有限公司

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5036号
申请人: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恒通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940991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长富亭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0288936B。
法定代表人:谈怀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宇盛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盛公司)与被申请人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宇盛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宏昌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4万元,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宇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宏昌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