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773号
申请人:宇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恒通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94099126。
法定代表人:周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城郊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镇南居委会206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RNM4B6T。
负责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安徽省宿州市宿城分局高新区朝霞路1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74965842C。
法定代表人:李建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宇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盛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城郊分公司(以下简称明丽公司城郊分公司)、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丽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宇盛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明丽公司城郊分公司、明丽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8万元,申请人宇盛公司提供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宇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城郊分公司、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30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