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盛电气有限公司

宇盛电气有限公司、重庆永卓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63号之一
申请人:宇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恒通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94099126。
法定代表人:周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永卓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聚宝路3号2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GF562F。
法定代表人:关世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宇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永卓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苏0282财保63号民事裁定,对于被申请人重庆永卓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屋及土地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60万元,申请人宇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宇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永卓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0万元的冻结及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宇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