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保11号
申请保全人: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龙泰香水湾**楼。
法定代表人:徐景录,经理。
被申请人:****般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西点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经理。
被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柳河县英利路**
法定代表人:封有顺,经理。
申请保全人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31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般若药业有限公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对公账户内资金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般若药业有限公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保全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辉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