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般若药业有限公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保150号
申请保全人: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龙泰香水湾19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景录。
被申请人:****般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西点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
被申请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柳河县英利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封有顺。
申请保全人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31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般若药业有限公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369,165.00元存款进行了冻结,其中冻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1人民币24,312.86元,冻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1人民币406.32元,其余账户均为轮候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般若药业有限公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保全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