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龙泰香水湾19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景录,经理。
被执行人:****般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西点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经理。
被执行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柳河县英利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封有顺,经理。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般若药业有限公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84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84民初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