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4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侯有,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龙泰香水湾19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男,住吉林省磐石市
室。
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有、***、***、***、***、***诉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原告***、***、侯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侯有、***、***、***、***、***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