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4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侯有,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龙泰香水湾19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男,住吉林省磐石市 室。 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有、***、***、***、***、***诉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原告***、***、侯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侯有、***、***、***、***、***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