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磐民一初字第1578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磐石市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磐石市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磐石市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磐石市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