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磐石市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磐民一初字第1578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磐石市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磐石市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磐石市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磐石市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