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4655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梓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北路新城东方丽园4栋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FFN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齐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5幢南区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5846003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梓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齐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