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梓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梓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4655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梓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北路新城东方丽园4栋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FFN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齐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5幢南区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5846003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梓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齐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