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4民初1200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会昌县。
被告:骆开来,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
被告:江西嘉德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文峰乡新罗村新东大道村委会对面榕树下(原鱼塘)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MA36YR6G64。
法定代表人:骆开来,职务:经理。
被告:江西嘉德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6号***B栋201、202、203、204室1#2#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72728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骆开来、江西嘉德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江西嘉德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以被告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芝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