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4民初1197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寻乌县。
被告:江西嘉德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寻乌县文峰乡新罗村新东大道村委会对面榕树下(原鱼塘)C区,法定代表人:骆开来,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嘉德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6号***B栋201、202、203、204室1#2#柴,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嘉德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江西嘉德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嘉德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江西嘉德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