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盛智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曲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荣盛智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634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曲阳县恒山东路6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丰,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河北荣盛智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羊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曲政国土执罚[2019]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58.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于2010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羊平镇北故张村村西土地建雕刻厂,2017年5月在厂区内开始动工建雕刻环保彩钢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曲政国土执罚[2019]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858.55平方米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58.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101939.55元人民币的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为:“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同时告知被执行人:“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中第一条、第三条,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曲阳县人民政府或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曲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中的第二条,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阳县人民政府或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曲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6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曲政国土执罚[2019]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58.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测绘图、地类认定、现状图、案件调查报告、会审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催告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曲政国土执罚[2019]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项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58.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曲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曲政国土执罚[2019]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处罚决定第二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58.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曲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照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