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2财保20号
申请人: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羊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35万元,申请人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3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3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威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