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5115号
原告:无锡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1172418399X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华清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仲,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505999G)。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款项为由,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