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伊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运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跃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运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运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计 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哲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