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运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龙运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323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运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9日生,满族,职员,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运高速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0323执恢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鸿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