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宝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平县亿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纪晓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平县亿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富平县亿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富平县亿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孙 勇
审判员 杨福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