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宝迪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7902107)。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七路明丰国际11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江联紧固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947570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东光村。
法定代表人:*彭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宝迪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联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联紧固件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宝迪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146717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车懿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