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201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1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标,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正军,男,1963年05月0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我院执行***与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丁正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1169252.80元、执行费14093.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丁正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经过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被执行人履行400000元,剩余部分约定分期履行,双方自愿签订还款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提出撤回执行并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结案处理,制作书面笔录及裁定书告知双方权利义务,若一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需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3)新2201执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小   龙
审判员 陈   薇   薇
审判员 古扎拉依·阿不来孜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努尔比亚 ·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