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7507号之三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滘社区居民委员会顺翔路20号二层之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9277723。
法定代表人:梁子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玲,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6612.94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多收取部分可向本院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50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胡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