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保475号
申请保全人: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村涓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87230533F。
法定代表人:汪智敏。
被保全人: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江之南科技孵化园**24轴至30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49671350。
法定代表人:费章胜。
申请保全人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保全人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2020)皖17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732.50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