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区支行、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02执保130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站前路上海城C幢101、102、103、104、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70936860Q。
负责人:杨谆,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江之南科技孵化园Z6-层24轴至30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49671350
法定代表人:费章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费章胜,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区支行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费章胜、**名下105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费章胜、**银行存款10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