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玉河源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邢台市万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通和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18681号
原告:邢台市万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新华北路天一城国际商业中心****1-818。
法定代表人:王敬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阳,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红芳,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兴隆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型****。
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兴隆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峰,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桐,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粮库**iv>
法定代表人:安国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通和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韩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檬,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中通和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邢台市万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台万兴公司)与被告北京兴隆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和公司)、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魏善庄镇政府)、被告北京市门头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头沟水利公司)、被告中通和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和城(北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万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敬仰、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阳、邬红芳,被告兴隆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程**,被告魏善庄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峰、郭家桐,被告门头沟水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被告中通和城(北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万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兴隆和公司偿还原告垫资的工程款(包括保修金在内)971372元,并支付违约金291411.6元(按照所欠工程款的30%计算);以上两项共计1262783.6元;2、判令四被告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兴隆和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经营承包协议。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将大兴区魏善庄镇东、西南研垡村的污水管道项目承包给原告进行经营管理。工程内容包括放线、挖沟、弃土消纳、开沟护坡,防尘网覆盖、接管、井子新建与安装,回填,打夯等。工期为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5日,共计50天。工程价款按照每延米综合单价380元计算,由原告垫资施工。付款日期为竣工完成后于2019年6月20日支付给原告总价款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待总承包保修期满移交清算后支付。
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工程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2819.4米。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延米380元计算,工程款为1071372元。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2019年6月20日到期之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兴隆和公司仅于2019年9月13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尚欠余款971372元。原告与被告就拖欠的工程余款多次进行催要。被告均以总承包人门头沟水利公司及发包人魏善庄镇政府尚未结清工程款等理由推脱,一直未予支付。由于原告长期收不回资金,特别是在新冠疫情期间,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以及工人追讨欠薪的压力等。
综上所述,兴隆和公司拒绝支付工程余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只得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兴隆和公司偿还工程余款及支付违约金,魏善庄镇政府、门头沟水利公司及中通和城(北京)公司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兴隆和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意见如下:一、被答辩人实际工程量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期超期,被告兴隆和公司不存在违约,实际违约方为原告邢台万兴公司。答辩人于2018年10月15日与邢台万兴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协议》,约定将东、西南研垡污水管道工程项目承包给邢台万兴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根据《经营承包协议》约定,邢台万兴公司工程应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5日完成“东、西南研垡污水管道工程”,工程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双方约定价款:每延米综合单价380元计算,(含放线、挖沟,弃土消纳,开沟护坡,防尘网覆盖,接管,井子新建与安装,回填,打夯等详见图纸)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计算。邢台万兴公司工程未在约定工期内完成,至今未完工,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也未达标,实际撤离场地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其中东南研垡村WAI至WB28(全长700米),WC15至WC29(全长475米)为兴隆和公司进行施工。西南研垡村WB线(全长363.23米)至今未施工。按照协议第一条4、约定,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工,延误工期,按每日总工程款5%违约金由甲方扣除。第三条特殊事件处理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用款申请,单方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发生和扩大,有权支付各种款项,兴隆和公司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邢台万兴公司需支付的违约金。
《经营承包协议》第十条其他约定1: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支付,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未付民工工资并代其直接支付,乙方赔偿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答辩人于2019年9月13日支付被答辩人人工费100000元整。根据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已经违反相关支付人工费用的约定,应向答辩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经营承包协议》第十条其他约定2:为加强对安全、质量、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的管理控制,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即:重伤以上安全事故一例及以上,分部分项质量验收一次验收不合格两次及以上、接到《质量整改通知单》两次及以上、整体一次验收不合格),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未按照业主要求时间内完成,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罚工程总造价的10%-20%的罚款,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被答辩人在施工中多次违反协议约定并在收到答辩人《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未予处理。答辩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对被答辩人处罚工程总造价的10%-20%的罚款,并主张给答辩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二、被答辩人在施工过程中人工及材料不足,所施工部分存在污水管道回填不实、路基回填不实、污水井周围未夯实、违规私卸渣土、未按合同约定对开沟挖槽进行支护护坡,对土方进行防尘网覆盖不全,回填土未做夯实处理、施工所用井盖与施工图纸不符,部分污水井内壁未做勾缝处理等问题。1、邢台万兴公司在西南研垡村污水管道施工期间欠缺工人,借用兴隆和公司工人费用15500元。2、邢台万兴公司租用房屋费用3000元,此费用应在工程款中扣除。3、邢台万兴公司在西南研垡村污水管道施工期间欠缺工人,借用兴隆和公司3名工人费用7800元,此费用应在工程款中扣除。4、邢台万兴公司在东南研垡村污水管道施工期间向兴隆和公司借用模块砖共计2520元,借用防尘网费用650元,此费用应在工程款中扣除。5、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之间,因邢台万兴公司污水管道回填不实,造成村民自来水管损坏,兴隆和公司多次告知并督促邢台万兴公司进行维修,邢台万兴公司一直未予维修,兴隆和公司代为维修4次,花费15145元。6、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之间,因邢台万兴公司对路基回填不实,未按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导致路面坑洼不平,兴隆和公司多次告知督促邢台万兴公司进行维修,邢台万兴公司一直未予维修,兴隆和公司代为修复整改(路面回填找平、防尘网覆盖、污水井周围回填、夯实、洒水降尘),以上费用共计35860元。7、邢台万兴公司对路基回填不实,造成村民车辆受损。兴隆和公司向邢台万兴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启用特殊事件处理,邢台万兴公司签收后一直不予处理,兴隆和公司代为处理花费15000元。邢台万兴公司污水井周围未夯实,造成六座污水井损坏,兴隆和公司多次告知并督促邢台万兴公司进行维修,邢台万兴公司一直未予维修,兴隆和公司代为修复整改花费1800元。8、邢台万兴公司在施工期间违规私卸渣土,兴隆和公司多次告知并督促邢台万兴公司进行清理,邢台万兴公司一直未予清理,兴隆和公司代为清理花费6500元。9、邢台万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开沟挖槽进行支护护坡,对土方进行防尘网覆盖不全,回填土未做夯实处理,兴隆和公司按照合同应扣除此项费用,费用暂估78000元。10、邢台万兴公司施工所用井盖与施工图纸不符,部分污水井内壁未做勾缝处理,兴隆和公司多次督促台万兴进行整改,邢台万兴公司一直未进行整改,整改费用暂定。11、东南研垡村C1至C15(全长351米),B3至B17(全长242米)与图纸不符,兴隆和公司多次告知、督促邢台万兴公司进行整改,邢台万兴公司一直未进行整改。12、答辩人直接支付人工费100000元整,垫付103775元,整改费用待定。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魏善庄镇政府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来看案涉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都不是魏善庄镇政府,魏善庄镇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所诉称的工程情况和工程量情况,我方不掌握。
门头沟水利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门头沟水利公司是2019年5月23日才中标的项目,是大兴区魏善庄镇污水治理工程,门头沟水利公司的施工合同2019年6月5日签订的,门头沟水利公司和原告没有合同关系,门头沟水利公司作为被告不适格。
中通和城(北京)公司辩称,中通和城(北京)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未向原告支付过款项,双方不存在法律关系,原告没有向中通和城(北京)公司主张权利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5日,邢台万兴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兴隆和公司(总包方、甲方)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东、西南研垡污水管道工程项目承包经营事项协商一致,乙方王敬仰作为本项目的执行经理是本项目主承包人;项目名称:东、西南研垡污水管道工程;项目地点:东、西南研垡;项目价款:每延米综合单价380元计算(含放线、挖沟、弃土消纳、开沟护坡,防尘网覆盖、接管、井子新建与安装,回填,打夯等详见图纸),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项目开工日期:2018年10月15日,竣工日期:至2018年12月5日,共计50天;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内完工,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工,延误工期,按每日总工程款5%违约金由甲方扣除;甲方项目代表张伟,职务项目监督,乙方王敬仰,执行经理;项目财务管理约定,业主付款前由乙方垫资施工,竣工完成后于2019年6月20日支付乙方总工程款95%,甲方不能按时付款付给乙方每日5%违约金;保修金暂定为乙方承包结算总价的5%,总承包保修期满移交清算后余额返还乙方。”第十条其他约定1: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支付,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未付民工工资并带其直接支付,乙方赔偿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邢台万兴公司主张进场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5日完成施工;兴隆和公司主张实际完工时间远超于该时间。兴隆和公司于2019年9月13日支付邢台万兴公司1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另查,2019年5月23日,中通和城(北京)公司向门头沟水利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你方于2019年5月17日所递交的大兴区魏善庄镇域污水治理工程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2019年6月5日,中通和城(北京)公司(发包人)与门头沟水利公司(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范围为施工总承包,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管网工程25.14Km,收集池15座;魏善庄镇镇域污水治理工程(城带村)包含:管网工程24.75Km;魏善庄镇镇域污水治理工程排污口包含:大龙河和小龙河共17个河道排污口;签约合同价:159350792.95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7120068.39元;工期为365天。
2020年1月5日,魏善庄镇政府、中通和城(北京)公司、门头沟水利公司签订“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域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农村治污工程施工合同三方协议”,该协议明确中通和城(北京)公司系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在北京市大兴区为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域污水治理工程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由该公司作为项目主体,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组织开展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并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庭审中,中通和城(北京)公司陈述,其只是管理建设公司,并不是发包人,是代政府管理建设,实际发包人应该是政府。魏善庄镇政府陈述项目公司是中通和城(北京)公司,发包合同是中通和城(北京)公司签的,中通和城(北京)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包括建设等都由其来进行。门头沟水利公司陈述,原告2018年施工,我们2019年才介入的,我们没有接触,工程实际是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的,我们之间没有合同。兴隆和公司陈述,我们是经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介绍的,之后就介入村里了,我们之间也没有合同,原告只是干了一部分工程,剩余的路面工程还是我们自己做的。
经本院现场勘查,邢台万兴公司施工总长度共计2706.8米,其中16米只挖沟未埋管。邢台万兴公司表示该段费用应按单价的三分之二计算;兴隆和公司主张只是单纯地机械费,按照定额单价最多不超过50元钱。
为支持主张,邢台万兴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经营承包协议,证明与兴隆和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证据2、施工日志,证明原告进场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证据3、挖掘机施工签认单,证明2018年12月5日完成施工,同时原告按照要求进行了污水管道的改线施工,于2018年12月13日全部完成工程项目;证据4、工程量确认单,证明工程款的计算依据;证据5、银行账户付款明细,证明被告仅支付10万元工程款,余款分文未付;证据6、催款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拖欠的工程款,但被告总以总承包人是门头沟水利公司及发包人魏善庄镇政府尚未结清工程款等理由推脱,一直未支付工程款;证据7、现场勘验记录及视频,证明经过现场测量的实际工程量与主张的工程量基本符合;证据8、现场施工的部分照片,证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和时间要求完成了现场施工;证据9、公告,证明中通和城(北京)公司是大兴区魏善庄镇镇域污水治理工程的PPP项目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证据10、兴隆和和门头沟税务开票记录,证明门头沟跟兴隆和之间在基于本工程进行的开票业务。
兴隆和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4不认可,为原告单方制作;对证据3不认可,实际完工时间远超于该时间;对证据5不认可;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其是单方面制作且只是表面痕迹,没有工程内部;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没有时间;对证据9请求法官核实,这个与我们无关;对证据10我们实际上没有任何往来。
魏善庄镇政府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8我方不发表质证意见,与我方无关;对证据9真实性认可;对证据10真实性认可。
门头沟水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无法确认真实性,我方与原告没有联系,不知道原告的存在,不认识原告。
中通和城的质证意见为:我方对原告提交的对证据1-8我方不发表质证意见,与我方无关;对证据9的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据10我方不知道。
兴隆和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设计文件;证据2、微信截图;证据3、经营承包协议;证据4、施工现场照片;证据5、污水管线总平面图;以上证据证明:1、根据经营承包协议,邢台万兴公司工程应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5日完成工程,工程应符合图纸要求;2、邢台万兴公司未在约定工期完成,至今未完工,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也未达标,实际撤离场地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3、其中东南研垡村WA1至WB28(全长700米),WC15至WC29(全长475米)为兴隆和公司进行施工,西南研垡村WB线(全长363.23米)为兴隆和公司代为施工、维修、养护;4、按照协议第一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工,延误工期,按每日总工程款5%违约金由甲方扣除,第三条特殊事件处理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用款申请,单方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发生和扩大,有权支付各种款项;证据6、支出凭单及工人住宿费、现场照片;证据7、支出凭单及照片;证据8、借条;以上证据证明:1、邢台万兴公司在西南研垡村污水管道施工期间欠缺工人,借用兴隆和公司工人费用15500元;2、邢台万兴公司租用房屋费用3000元,合计18500元;3、邢台万兴公司在西南研垡村污水管道施工期间欠缺工人,借用兴隆和公司3名工人费用7800元;4、邢台万兴公司在东南研垡村污水管道施工期间向兴隆和公司借用模块砖共计2520元,借用防尘网费用650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证据9、支出凭单、结算单、收据、微信截图、现场照片,证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之间,因邢台万兴公司污水管道回填不实,造成村民自来水管损坏。兴隆和公司多次告知并督促邢台万兴公司进行维修,邢台万兴公司一直未予维修,兴隆和公司代为维修4次,花费15145元。证据10、支出凭单、微信截图、现场照片,证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之间,因邢台万兴公司对路基回填不实,未按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导致路面坑洼不平。兴隆和公司多次告知督促邢台万兴公司进行维修,邢台万兴公司一直未予维修,兴隆和公司代为修复整改(路面回填找平、防尘网覆盖、污水井周围回填、夯实、洒水降尘),以上费用共计35860元;证据11、支出凭单、关于东西南研垡村有车辆调入沟槽问题处理通知单、微信截图、现场照片,证明邢台万兴公司对路基回填不实,造成村民车辆受损。兴隆和公司向邢台万兴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启用特殊事件处理,邢台万兴公司签收后一直不予处理。兴隆和公司代为处理花费15000元;证据12、支出凭单、现场照片,证明邢台万兴公司污水井周围未夯实,造成六座污水井损坏,兴隆和公司多次告知并督促邢台万兴公司进行维修,邢台万兴公司一直未予维修,兴隆和公司代为修复整改花费1800元;证据13、支出凭单、现场照片,证明邢台万兴公司在施工期间违规私卸渣土,兴隆和公司多次告知并督促邢台万兴公司进行清理,邢台万兴公司一直未予清理,兴隆和公司代为清理花费6500元;证据14、验收记录、微信截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证明邢台万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开沟挖槽进行支护护坡,对土方进行防尘网覆盖不全,回填土未做夯实处理,兴隆和公司按照合同应扣除此项费用,费用暂估78000元。邢台万兴公司施工所用井盖与施工图纸不符,部分污水井内壁未做勾缝处理。兴隆和公司多次督促邢台万兴公司进行整改,邢台万兴公司一直未进行整改,整改费用暂定。东南研堡村C1至C15(全长351米),B3至B17(全长242米)与图纸不符,兴隆和公司多次告知、督促邢台万兴公司进行整改,邢台万兴一直未进行整改,整改费用暂定。
邢台万兴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兴隆和公司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第一点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第二点我方不认可,我们约定的工期是50天,是干多少算多少,实际我们是12月5日就撤场了;对第三点证明目的我们认可红线和蓝线,但是有个42.9米双倍计算的顶管(c15-c17)是我们做的,应当计算到我们的工程量里。被告说的未施工的并不是我们合同约定的范围,对第三点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第四点证明目的不认可,是对方违约;对证据6、7、8的工人费用15500元和房屋租赁费3000元我方是认可的,7800元三名工人我方只认可6000元,模块砖应是1575元计算的,防尘网是150元计算的;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我方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是施工完毕了不是被告说的没有完工的情况,水管破裂是因为被告没有硬化;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我方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已经施工完毕,而是对方没有施工完毕;对证据11我方不认可,当时我们已经撤场,我们已经施工完毕与我方无关,是由于被告没有进行硬化导致的;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我方均不认可,与我方无关,被告也没有通知我们;对证据13是发生在2019年5月2日,我方不认可;证据14对于被告说回填土没有夯实我方不认可,对于井盖没有进行勾缝处理我方不认可,对于井盖验收没有我方签字我方不认可,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我方均不认可,对于10万元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认为10万元人工费是工程费的组成部分,不是单独的。
魏善庄镇政府的质证意见为:对兴隆和公司提交的证据1-14我方不是实际当事人,不发表质证意见。
门头沟水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同魏善庄镇政府质证意见一致。
中通和城(北京)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同魏善庄镇政府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兴隆和公司分包工程后又与邢台万兴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将东、西南研垡污水管道工程分包给邢台万兴公司,并在邢台万兴公司完成管道填埋、打夯后由其自行完成铺设路面施工工程,双方所签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邢台万兴公司完成管道填埋、打夯后,兴隆和公司已于2019年5月完成铺设路面施工,应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竣工完成后于2019年6月20日支付乙方总工程款95%,保修金暂定为乙方承包结算总价的5%,总承包保修期满移交清算后余额返还乙方。现邢台万兴公司主张权利,对其相关请求应予支持。依据本院现场勘验结果,工程总款应根据施工长度及双方约定单价予以计算,关于未铺设管道的16米施工长度,因双方对价格确定陈述不一,本院酌情确定单价按每延米190元计算,故工程总价款为1025544元。兴隆和公司应将该款项的95%给付邢台万兴公司,其余5%保修金应待总承包保修期满移交清算后再行主张,已经给付的100000元应予扣除。兴隆和公司主张垫付的相关费用,因邢台万兴公司只认可工人费用15500元、房屋租赁费3000元、三名工人费用6000元、模块砖1575元、防尘网150元,该款项共计26225元亦应扣除。兴隆和公司的其余抗辩意见可持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因双方所签合同无效,邢台万兴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291411.6元的请求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邢台万兴公司施工在前,门头沟水利公司中标在后,且邢台万兴公司及兴隆和公司与其余三被告均无明确合同关系,故邢台万兴公司要求四被告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兴隆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除已支付费用外)给付邢台市万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共计848041.8元。
二、驳回邢台市万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6元,由邢台市万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86元(已交纳),由北京兴隆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国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东莹
书 记 员 孙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