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玉河源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4423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玉河源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粮库4号。 法定代表人:安国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与被告***、北京玉河源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 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