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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1号之三首层。
法定代表人:程建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陶晓辉。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8)粤0104民初36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涉案租赁房屋所在的位置属中山三路商圈的一个地标,该地段聚集着数千家经营通讯器材的商铺,本案的审理必将影响到该地段商铺的经营,也将受到广大市民的普遍关注,故本案应属在广州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不属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马健中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