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4执3362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欣。
委托代理人:朱晓敏,女,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
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1号之三首层。
法定代表人:程建强。
被执行人:吴汉新,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吴汉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3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两被执行人应将广州市陵园西路1号之三首层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2018年1月1日至交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涉案房屋的使用人已经于2020年12月30日将涉案房产腾空交还申请执行人自行管业。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收回涉案房产并交还申请执行人自行管业,申请执行人要求收回涉案房产的执行请求已经执行完毕。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该意见是申请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故依法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收回广州市陵园西路1号之三首层房屋的执行请求已经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院(2020)粤0104执33622号案件中关于房屋使用费执行请求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  陈良晖
审判员  张晓红
审判员  陈旭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zdqz
书记员  张国华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4执3362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欣。
委托代理人:朱晓敏,女,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
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1号之三首层。
法定代表人:程建强。
被执行人:吴汉新,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吴汉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3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两被执行人应将广州市陵园西路1号之三首层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2018年1月1日至交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涉案房屋的使用人已经于2020年12月30日将涉案房产腾空交还申请执行人自行管业。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收回涉案房产并交还申请执行人自行管业,申请执行人要求收回涉案房产的执行请求已经执行完毕。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该意见是申请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故依法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收回广州市陵园西路1号之三首层房屋的执行请求已经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院(2020)粤0104执33622号案件中关于房屋使用费执行请求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  陈良晖
审判员  张晓红
审判员  陈旭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zdqz
书记员  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