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4民初16136号
原告:吴汉新,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1号之三首层。
法定代表人:程建强。
被告: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陶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怡,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汉新诉被告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9年9月5日14时15分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汉新负担。
审 判 长 邓小斌
人民陪审员 梁慧菱
人民陪审员 何美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