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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立、吴汉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1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立,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汉新,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之三首层。
法定代表人:程建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楚龙,该院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伟立因与被上诉人吴汉新、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0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伟立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伟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于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伟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伟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贾妍
苏劲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