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民终4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汉唐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新城F组团水东社区服务中心办公用房2楼203。
法定代表人:袁银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庚,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2628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杰,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95602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百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9层21008。
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志,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110122752。
上诉人贵州汉唐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5元,退还贵州汉唐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 周 俊
审判员 李云鹤
审判员 姜彦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