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申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
诉讼代表人:李健,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磊,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长谷路与泰山路交口研发楼12-1层。
法定代表人:曹成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62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赵 甄
审判员 欧 健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