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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申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

诉讼代表人:李健,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磊,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长谷路与泰山路交口研发楼12-1层。

法定代表人:曹成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62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赵 甄

审判员 欧 健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晓亮